2025年8月13日12时26分许,温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天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东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李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贺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贺兰山路天平街路口东西方向信号灯由红转绿,机动车道内等待的车辆纷纷起步,有序通过路口。此时,外卖员温某某驾驶电动车突然从路口南侧窜出,遇红灯却并没有任何减速刹车的措施,一路闯灯在车流中穿梭,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碰撞一瞬间温某某失去平衡,仰面朝天,后脑重摔在地,幸亏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才未受到伤害。
经了解,温某某称在送餐过程中订单即将超时,为节省时间,便在车流中强行通过,仅几秒钟后便为自己闯红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当事人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